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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

作者:dyb 来源:上海日出 加入时间:2007-7-26 上海投资注册指南

 

长宁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持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创新对长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建设创新型城区,按照上海市《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配套政策》的精神,结合长宁实际,特提出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提升创新实力

1、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 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 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 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对经市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市认定的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再申请认定为“双密集型”企业的,减按l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白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定,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3、对经认定的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定,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对科技企业的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财政补贴:获得国家批准的科技项目,代理费用给予5 0%补贴;获得市批准的科技项目,代理费用给予40%补贴;获得国家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代理费用给予50%补贴;获得市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代理费用给予40%补贴;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研发的成果获得专利,并经专家评审属于有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对其在项目前期向法律、会计、公证等专业评估、策划和检验、检测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给予40%的补贴。

4、设立“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对区域内创新突出、成长快、效益好、符合标准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予以资助。

在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方面发生的费用,市区专项资金按l1配套后给予补贴,并且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5、对经市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配套资助资金10万元。

6、支持现代服务业、服装服饰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企业的技术中心建设。对新建的经认定的区级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拨款资助;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市区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资助。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激励

7、对单位申请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同一单位全年专利专项资助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列入市级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已享受市专利专项资助的不再享受区资助。

对个人申请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同一个人全年专利专项资助的专利数不超过5件。

对获得国外和港澳发明专利授权的,区按市资助金额给予30%的匹配资助。

对列入市级专利示范、试点、培育的企业,对企业在专利战略制订、专利工程师培训、专利文献检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按审核金额的5 0%,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予资助。

8、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资助。

9、积极支持企业参与制定各种级别的技术标准,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发布后一次性资助2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发布后一次性资助l 0万元,作为非第一起草者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

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上海地方标准的企业,发布后一次性资助5万元。

对企业自主制定的标准被提升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吸纳为国际标准的,具体资助金额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10、积极争取并组建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技术秘书处落户长宁,国际标准化技术秘书处设立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一次性资助5万元。

11、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资助。

三、加大科技项目的扶持力度

l2、对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返还相关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对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根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具体属性,在认定之后一定期限内,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其给予扶持。

13、对列入国家级和市级的技术创新项目,区财政按规定予以足额资金匹配:获得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匹配国家资助经费的2 5%;获得市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匹配市资助经费的20%;获得国家8 6 3计划资助项目,匹配国家资助经费的10%,资助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需一事一议;通过网上专家评审并推荐申报国家、市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要求区先承诺匹配的按项目管理规定给予承诺,并按承诺金额和方式资助。

对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资金匹配。

14、建立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对列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给予1 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列入区级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5、对以企业为主体开展的列入市级产学研的项目,予按市区102,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完善科技创新的发展环境

16、对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盖章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免征营业税。

17、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在本区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70%的,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公司可按总收益中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科技专款予以等额匹配的同时,区财政予以等额匹配。

18、对经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批准的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认定的孵化企业(项目)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  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从多媒体孵化器“毕业”的企业,可继续委托多媒体孵化器管理,在办理终止孵化协议后享受多媒体产业园的扶持政策,对大企业可以享受一事一议。

19、经认定的科技园区,其入驻企业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增加值形成的区实得部分的50%,以及一定期限和比例的相关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实得部分,由区财政设立科技园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向园区集聚。

20、加快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对获得“长宁区十大领军人才”称号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获得“上海市领军人才”称号的,区人才资金按市资助资金11比例匹配。对区内创新实践基地的人才给予一定资助。

21、逐步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支持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优先采购。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国家、市有关机构认定后,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产品,通过政府采购直接进行首购或订购。

2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五、附则

23、本政策扶持的是工商注册以及区域内的各类高校和科研院所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

24、本政策涉及的扶持范围内如有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应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同类税收政策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计算。

25、以往区内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口径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如遇国家、市出台新的政策内容,将对本政策作修改和调整。

26、本政策扶持或资助的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创建经费和技术创新。

27、本政策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28、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关优惠政策执行至20101231止。

 

《若干政策》第二条实施细则

高新技术企业

一、认定标准

1、从事高新技术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其它相关企业;

2、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期一年以上、年总收入在5 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3、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4、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5%以上;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6、企业王要负责入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二、认定申请

1、申请材料:(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4)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5)获奖证书复印件,若无可免;(6)获得“先进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称号的证书复印件;(7)企业诚信证书;(8)知识产权证书。

2、认定程序:(1)从网上下载申请表(WWWstcsmgovcn)(2)提交申请表和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科委。同时,材料须在网上申报(网土申报需专门培训)(3)由区科委推荐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4)由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负责考察认定;(5)经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等企业,简化认定程序;(6)通过认定的企业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发放证书和铜牌,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告名录。

3、认定受理时间:常年受理,每年一月一十月申报的企业,受理后当年度审批完毕;十一月、十二月申报的企业,受理后审批工作到下一年度进行。

4、认定管理:两年复审一次,未通过市复审的企业取消资格。

三、政策申请

()税收政策

1、申请材料:(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双密集型,,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4)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证明。

2、办理程序:(1)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区税务局:(2)区税务局初审,区财政局复审:(3)区税务局将核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税政策核定表》返还企业。

()工资政策

1、申请材料:(1)申请表;(2)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3)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和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办法复印件;(4)当年税利预计情况和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5)企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

登记复印件。

2、办理程序:(1)企业在年初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劳动局;(2)区劳动局审核;(3)审核同意后报区税务局和区科委备案。

四、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若干政策》第三条实施细则

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和科技企业购买服务专项补贴

一、科技创业型小企业

()认定标准

1、企业创办人需要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发明创造、技管理经验;

2、企业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发展方向,企业有明确的组织章程,营运规范,照章纳税,有信誉;

3、企业至少有3名与经营范围相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有财务管理人员;

4、企业规模一般为在岗人员数500人以下;

5、企业必须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小型经济实体,企业科技产品收入和“四技”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总收入的30%以上。

()认定申请

1、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基本概况、企业技术亮点、申办理由)(2)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3)劳动情况表复印件;(4)企业创办人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有技术专长的证明;至少3名科技人员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中级以上职称的证明;(5)企业章程。

2、认定程序:(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区科委;(2)区科委审核认定后,发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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